1.行車工須經訓練考試,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,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。
2.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、,:電氣部份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、可靠。如果,控制器、制動器、限位器、電鈴、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,嚴禁吊運。
3.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,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,都應立即停車。
4.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,行車起動時應先嗚鈴。
5.操作控制器手柄時,應先從“0”位轉到第一檔,然后逐級增減速度。換向時,必須先轉回“0”位。
6.當接近卷揚限位器,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,速度要緩慢。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、限位代停車,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。
7.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、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。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。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。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。
8.工作停歇時,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。運行中,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嗚鈴警告。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。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。
9.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,要聽從指揮,步調一致。
10.運行時,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,嚴禁撞車,同壁行吊車錯車時,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。
11.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,切斷電源掛上“禁止合閘”的警示牌。地面要設圍欄,并掛“禁止通行”的標志。
12.重噸位物件起吊時,應先稍離地試吊,確認吊掛平穩,制動良好,然后升高,緩慢運行。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。
13.行車運行時,嚴禁有人上下。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。
14.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,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“0”位。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,不準離開駕駛室。
15.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,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。
16.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。
17.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;吊運高大物刊:妨礙視線時,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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